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7:08: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圍,超出主管范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對當事人之間因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爭議,雙方宅基地使用證存在著界限不明確或界限重合或雙方均無宅基地使用證的情形就屬于權屬不清,雙方協商不成,必須由人民政府處理,由政府作出確權決定。享有權屬依據的一方當事人未經政府確權,不能以對方當事人侵權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宅基地權屬都沒有什么爭議,享有宅基地權屬依據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權屬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民事案件受理。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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