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16:16:20
法律分析: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于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于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并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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