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20:00:54
法律分析:原則上只能寫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如果另一個人與簽訂協議人屬于原拆遷房產的共同擁有人,在辦理拆遷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簽訂協議人為產權人,另一個人為共同擁有人)。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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