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錄音文件可以直接作為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一、重婚罪認定與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管轄權如何歸屬
重婚罪管轄權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當被告被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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