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1、買賣合同中,經辦人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承擔過錯內的責任;
2、如果經辦人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合同的相對方又知道(或應該知道)經辦人無權處分的情況,經辦人的公司又對合同不予以事后追認,那么這個經辦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3、如果經辦人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合同的相對方有理由相信經辦人為有權處分;
構成表見代理,這時合同義務還是要經辦人的公司承擔的,當然經辦人的公司承擔合同義務后會追究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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