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對于義務教育段學生的轉學條件、轉學手續等,浙江省和寧波市都有詳細規定的。
二、轉學手續如何辦理?
在符合當地相關政策的前提下,若需轉學,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轉學。
除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外地調入、部隊轉業等特殊情況外,學生轉學手續由家長在學校辦理,學生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內辦理,學校在每學期第二周將學籍變動學生名單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哪類學生不能辦理轉學?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也不準轉學。
四、電子學籍對轉學有何影響?
據了解,從2011年開始,我省實現了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學生學籍的聯網管理,做到“一生一號”。學生必須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注冊方可獲得學籍,學生學籍與電子學籍檔案聯動,采用“小學入學建檔,各學段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自2014年起,未取得初中電子學籍的學生必須回到電子學籍所在地報考。各縣市區義務教育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轉學的政策。以江東區為例,跨區域轉學規定如下:學生在其他區域就讀期間,由于其家庭搬遷,戶籍遷入江東區,要求轉入江東區的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憑戶口簿等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對口學校提出轉入申請,同時向原學校提出轉出申請,經轉入和轉出學校同意,并報雙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轉學。若戶籍所在地對口學校該年級學額已滿,則交由區教育局統配就讀學校。轉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開學前一周內辦理。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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