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向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但實踐中都是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告知十日(簡易程序審理的三日)后開庭,反正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開庭時會有法警提押到庭。法警到看守所帶犯人到法院開庭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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