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準予遷入手續,本人不去可代辦,但應當備齊所有需要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必要時需提供授權委托書);2、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本人不去可代辦,代辦人應為原籍戶內成員中的成年人才可以,需要提供準予遷入證明(遷出地留存聯)、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派出所審查符合后,開具戶口遷移證;3、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最好本人前往,因為入戶時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需要你對其中的項目內容進行確認簽字,現場采集本人人像照片錄入系統,別人代替不了。此環節需攜帶準予遷入證明(遷入地留存聯)、戶口遷移證、身份證、擬入戶居民戶口簿(新立戶的不需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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