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賣毒品罪會判多久
1、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怎么認定販賣毒品罪
1、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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