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勞動法如何規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完成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6、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的,以期滿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7、試用期工資限制2個條件:不能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