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一般說來諸如借條、合同中的交易條款、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
2、盡可能隨時掌握債務人的動態和近況?,F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債權人無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經常遷移戶口,時間長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對于債權人來說平時應該注意留意債務人的動向,以免債務人惡意逃債時一無所知。
3、盡可能詳盡的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很多債務人往往借口沒錢還債,而事實上有不少債務人都是隱匿了財產。一般來說,要想獲得一個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我們可以采取其他迂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了解到對方的經營情況的好壞:了解其公司員工的收入狀況以此來間接證明其財務狀況的好壞,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詢其企業檔案;對于欠債的公民可以通過了解其單位的職工收入狀況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狀況,也可通過接受繼承和贈與的情況來間接了解其還債的能力。還可以委托律師或者法院來調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證據等。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一般是指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不還債時起算兩年,至于特殊情況如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也應注意保留和固定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證據。
一、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欠條不同于借條。從文義上理解,所謂欠條本來就是債務人應給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債務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憑據。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之日起三年內,債權人在沒有出現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下,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互不相同。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但是欠條成因基于此前雙方存在著其他的法律關系,因此,欠條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條由此而產生。公民所書寫的借條存在有兩種情況:(1)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2)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借條和欠條都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憑證,借條是借錢而形成的債權憑證,欠條多為出售貨物而形成的債權憑證,兩者在作為債權憑證的效力上是沒有區別,但在訴訟時效計算的起算點上卻有不同之處。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以,如何確定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對于訴訟時效的計算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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