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到的經濟補償由村民委員會依法決議分配,如果發放錯誤的,應該回收征地補償款,然后再重新分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一、土地補償款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二、土地補償款該如何分配
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綜上所述,縣政府在搞城鎮建設的時候,占用到農村土地的,應該在簽署補償協議后盡快將補償款發放到位。如果發錯了,政府應該及時回收。然后按照正確的方案重新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計算是按照片區的綜合地價為基數,耕地的補償標準較高,可以到六到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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