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在遇到這類房屋拆遷的時候,一般來說只會對地面上面的房屋進行賠償,但是這方面的非常就不是很多了,真正賠償比較多的還是村子里面的宅基地,宅基地才是更加的值錢的。而非農業戶口的人們由于沒有辦法享受到宅基地的權利,所以自然也就少了針對宅基地這部分的賠償了,所以一般能夠拿到的賠償都會比農業戶口的人們少很多的。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
(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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