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商鋪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商鋪價格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而商鋪價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形式,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形式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形式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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