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在哪些情況中可以適用
1、以下的刑事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二、刑事和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1、提出
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案件承辦單位提出和解請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應由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后,應當審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填寫《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書》、《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決定書》一并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3、和解
由檢、法機關促成被害人與加害人對話,刑事和解成功的,承辦人組織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書》,作為對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和解不成的,當即制作《終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依照審判程序及時作出決定或判決。
4、監督
調解機關對加害人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進行適時檢查、督促,并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危害后果及賠償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決定。檢察機關視情形作出酌定(相對)不起訴、暫緩起訴或在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出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可視情形適用非監禁刑(緩刑、管制)、免予刑事處罰、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