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協議,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具備官方性。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4、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發生醫患糾紛的,雙方無法調解的,患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就醫院的診療過程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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