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
1、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2、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3、發生醫療事故,怎么辦?
發生醫療糾紛可以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1、和解(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4、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二、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流程圖
醫療糾紛的經濟途徑和流程如下:1、雙方可以先自行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3、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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