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章,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蚴侨ギ攧颖O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章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币虼私患{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章,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章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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