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4、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咨詢:
網友:法律對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律師: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一、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申請書怎么寫
根據規定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申請書如下:
1、刑事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參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自己行為在訴訟中的意義,能夠行使訴訟權利,并能與辯護人合作為自己進行辯護的能力。它可分為有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和部分受審能力。部分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種治療措施或其他科學措施下,具有的受審能力。
2、法庭針對不同的刑事受審能力的鑒定結論,應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對于有部分受審能力的情況,應向醫務人員詳細了解醫療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續時間,采取相應的審判步驟,在審判時必須有醫護人員在場。對無法到庭的被告人,審判人員還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聽取其陳述,必要時可以由有關訴訟參與人到場。對無受審能力的被告人,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審理,送往指定的醫療機構給予治療和監護,并定期對其受審能力進行復查,待其病情好轉,恢復受審能力后,繼續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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