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了騙取他人財物的幾種行為方式,包括虛構單位簽訂合同、以偽造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繼續簽訂合同、收受財物后逃匿以及其他騙取財物的方式。
法律分析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拓展延伸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與刑罰幅度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陳述、隱瞞真相或其他欺騙手段,使他人誤信并實施交易行為,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即故意,客觀要件即虛假陳述、隱瞞真相或其他欺騙手段、他人誤信和實施交易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合同詐騙罪的刑罰幅度較為嚴厲,一般情況下,涉及較大金額的合同詐騙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涉及巨額金額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對于合同詐騙罪的打擊力度,旨在維護經濟秩序和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結語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假陳述、隱瞞真相或其他欺騙手段,使他人誤信并實施交易行為,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對于涉及較大金額的合同詐騙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涉及巨額金額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打擊合同詐騙罪的目的在于維護經濟秩序和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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