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人去世后,宅基地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如果使用權人有繼承人且宅基地上有房屋的,繼承人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繼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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