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證明人只證明貸款合同關系確實存在,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需要承擔完全連帶責任或不完全連帶責任。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擔保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前,一般擔保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四)擔保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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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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