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征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并加蓋公章。
一、被征收人是否可以選擇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是可以的;
房屋征收時,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征收補償,而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究竟是選擇以房換房還是選擇作價補償,我們認為應當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門沒有強制決定征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是指拆遷人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補償因為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的財產權益的損失。拆遷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是指被拆遷人放棄被拆房屋的產權,由拆遷人以市場評估的價格為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產權置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拆遷補償方式選擇權的是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可以在對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選擇使用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的方式。
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那么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一般來說,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就會有相應的內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與原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往往并不一樣,所以當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時,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如果被征收房屋價值大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那么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差價。如果被征收房屋價值小于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那么被征收人應當補足差價。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因征收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原因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被征收人選擇了行政復議,而對行政復議結果仍然不服,有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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