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哪些工程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筑;
(5)軍用房屋建筑;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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