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拆遷人只與房屋的所有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遷人需要分別與所有人和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補償方式,即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
(2)補償金額。
(3)原房狀況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結構、位置和建筑面積。
(4)結算方式。
(5)搬遷過渡方式。
(6)搬遷期限與過渡期限。
(7)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8)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9)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更條件。
(10)當事人雙方認可的其他條款。
此外,有房屋產權證或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用作產權調換的房屋平面圖,應作為協議附件。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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