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國禁毒法》第一章條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3、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份特別召開了上海國際禁煙會議海牙國際禁煙會議和第一第二次日內瓦國際禁煙會議,簽訂了《海牙禁煙公約》和《日內瓦禁煙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特別是70~80年代以來,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爭在國際范圍內全面展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0731-84117792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