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許,用私家車載客違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規定。
2、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如果處罰過重或者不合理不合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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