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金投資人在投資基金時,應當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如果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或欺詐行為,基金投資人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索賠。在這種情況下,與其他基金投資者聯合維權可能更有利于提高索賠效果和降低維權成本。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契約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人處理業務事務,依法維護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承擔管理責任和賠償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其他欺詐行為。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期間受到損失的,保持其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權利人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綜上所述,基金投資人可以選擇與其他基金投資者聯合起來維權索賠,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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