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在公司的章程是約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股東轉讓股權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重大事項,直接關系到大多數股東、公司本身和市場交易相對人(即其他市場主體,如其他公司、團體、個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股東股權轉讓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八)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九)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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