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回收期就是使累計的經濟效益等于最初的投資費用所需的時間。投資回收期就是指通過資金回流量來回收投資的年限。
標準投資回收期是國家根據行業或部門的技術經濟特點規定的平均先進的投資回收期。追加投資回收期指用追加資金回流量包括追加利稅和追加固定資產折舊兩項。
靜態投資回收期可根據現金流量表計算,其具體計算又分以下兩種情況:
1)項目建成投產后各年的凈收益(即凈現金流量)均相同,則靜態投資回收期的計算公式如下:Pt=K/A。
2)項目建成投產后各年的凈收益不相同,則靜態投資回收期可根據累計凈現金流量求得,也就是在現金流量表中累計凈現金流量由負值轉向正值之間的年份。其計算公式為:Pt=累計凈現金流量開始出現正值的年份數-1+上一年累計凈現金流量的絕對值/出現正值年份的凈現金流量。
動態投資回收期是把投資項目各年的凈現金流量按基準收益率折成現值之后,再來推算投資回收期,這就是它與靜態投資回收期的根本區別。動態投資回收期就是凈現金流量累計現值等于零時的年份。
動態投資回收期的計算在實際應用中根據項目的現金流量表,用下列近似公式計算:
P't=(累計凈現金流量現值出現正值的年數-1)+上一年累計凈現金流量現值的絕對值/出現正值年份凈現金流量的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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