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換合
同,是指房屋 所有人或使用 人互相交換房 屋所有權或使 用權的合同。 房屋所有權的 交換,有的是 屬實物交換, 有的是按價值 交換。按價值 交換的應評估 作價,兩房屋 價值不相等時 ,低值房房主 應補償高值房 房主差額價款 ,有些地方也 稱此為“差價 換房”。房屋 使用權交換, 可能是自己所 有的房屋交換 使用,也可能 是承租房交換 。承租房交換 的,應得到出 租人的同意, 否則不得交換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房屋互換需要簽訂哪些協議,有哪些流程
法律分析:一、需提交材料:1、互換雙方房屋所有權證;2、雙方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私章;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
房產互換辦理程序證、私章;4、雙方簽訂的房屋互換協議書;
二、辦事程序:1、互換雙方本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到辦事窗口領取房地產兌換申請審批書。2、互換雙方持填寫后的兌換申請審批書及其它需提交材料送交辦事窗口,經工作人員審核后,預約時間到房屋現場勘查評估?,F場勘查評估時互換雙方本人須到場3、工作人員內部作業。4、到財政局窗納契稅。5、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有批準權的審批。有批準權的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按照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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