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房屋預售合同需要注意:
2.必須存在有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3.標的物應當為正在建設而未竣工的商品房;
4.必須取得銀行的同意;
5.應當通知開發商;
6.預購人與下手買家須簽訂轉讓合同并且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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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預售是如今房地產銷售的一個主要方式,但簽訂預售房屋合同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以防止某些風險。簽訂預售合同時主要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項:1、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確認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是否公平。3、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遲延交房的責任主要分為遲延交房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購房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兩個層次。應當明確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4、明確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5、明確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預售合同約定的面積一般為按圖測算的面積,難免與最終實測面積有誤差。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購房者應當在預售合同中約定出現面積誤差后的處理方法。6、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從合同信息網上備案到購房人領取房產證、土地證,前前后后有很多法定手續需要辦理。
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預售是如今房地產銷售的一個主要方式,但簽訂預售房屋合同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以防止某些風險。簽訂預售合同時主要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項:1、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確認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是否公平。3、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遲延交房的責任主要分為遲延交房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購房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兩個層次。應當明確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4、明確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5、明確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預售合同約定的面積一般為按圖測算的面積,難免與最終實測面積有誤差。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購房者應當在預售合同中約定出現面積誤差后的處理方法。6、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從合同信息網上備案到購房人領取房產證、土地證,前前后后有很多法定手續需要辦理。
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預售是如今房地產銷售的一個主要方式,但簽訂預售房屋合同需要注意一些事項以防止某些風險。簽訂預售合同時主要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項:1、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確認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是否公平。3、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遲延交房的責任主要分為遲延交房的違約金、賠償金和購房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兩個層次。應當明確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4、明確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5、明確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預售合同約定的面積一般為按圖測算的面積,難免與最終實測面積有誤差。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購房者應當在預售合同中約定出現面積誤差后的處理方法。6、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從合同信息網上備案到購房人領取房產證、土地證,前前后后有很多法定手續需要辦理。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介紹 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
對于商品房預售的相關規定您是否了解呢?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在這里,土巴兔小編為大家介紹商品房預售的相關知識,講述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介紹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過程中應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仔細審核開發商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和相關證件。
(1) 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件。要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2)審查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先簽訂一個認購協議,用來約定未來某個時候簽訂買賣合同。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是從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審批時開始起算,但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導致項目延期,從而使商品房售出時的實際土地使用年限已經大幅縮水。
(4)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絕大多數開發商的投資并不完全是自有資金,為籌集建設資金,開發商往往會設定土地抵押權或在建工程抵押權,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抵押權人在法律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房屋交付條件做了基本規定,保障了購房人最基本的權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內容并不能完全滿足所有購房人的需求。
(6)仔細了解開發商的按揭*。購房人如需按揭貸款,在簽訂預售合同前,需認真了解相關*,避免在籌措房款中發生意外。
(7)重要公共配套設施寫入合同。
(8)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
(9)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10)明確規劃或設計變更的處理辦法。
(11)重視前期物業管理和臨時管理規約。
(12)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13)約定違約責任。
關于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以上介紹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商品房預售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了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對廣大購房者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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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介紹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過程中應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仔細審核開發商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和相關證件。
(1) 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件。要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2)審查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先簽訂一個認購協議,用來約定未來某個時候簽訂買賣合同。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是從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審批時開始起算,但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導致項目延期,從而使商品房售出時的實際土地使用年限已經大幅縮水。
(4)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絕大多數開發商的投資并不完全是自有資金,為籌集建設資金,開發商往往會設定土地抵押權或在建工程抵押權,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抵押權人在法律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房屋交付條件做了基本規定,保障了購房人最基本的權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內容并不能完全滿足所有購房人的需求。
(6)仔細了解開發商的按揭*。購房人如需按揭貸款,在簽訂預售合同前,需認真了解相關*,避免在籌措房款中發生意外。
(7)重要公共配套設施寫入合同。
(8)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
(9)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10)明確規劃或設計變更的處理辦法。
(11)重視前期物業管理和臨時管理規約。
(12)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13)約定違約責任。
關于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以上介紹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商品房預售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了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對廣大購房者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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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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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件。要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2)審查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先簽訂一個認購協議,用來約定未來某個時候簽訂買賣合同。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是從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審批時開始起算,但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導致項目延期,從而使商品房售出時的實際土地使用年限已經大幅縮水。
(4)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絕大多數開發商的投資并不完全是自有資金,為籌集建設資金,開發商往往會設定土地抵押權或在建工程抵押權,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抵押權人在法律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房屋交付條件做了基本規定,保障了購房人最基本的權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內容并不能完全滿足所有購房人的需求。
(6)仔細了解開發商的按揭*。購房人如需按揭貸款,在簽訂預售合同前,需認真了解相關*,避免在籌措房款中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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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
(9)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10)明確規劃或設計變更的處理辦法。
(11)重視前期物業管理和臨時管理規約。
(12)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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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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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
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過程中應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仔細審核開發商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和相關證件。
(1) 確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件。要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房地產開發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2)審查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先簽訂一個認購協議,用來約定未來某個時候簽訂買賣合同。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是從開發商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審批時開始起算,但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導致項目延期,從而使商品房售出時的實際土地使用年限已經大幅縮水。
(4)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絕大多數開發商的投資并不完全是自有資金,為籌集建設資金,開發商往往會設定土地抵押權或在建工程抵押權,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抵押權人在法律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房屋交付條件做了基本規定,保障了購房人最基本的權益。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內容并不能完全滿足所有購房人的需求。
(6)仔細了解開發商的按揭*。購房人如需按揭貸款,在簽訂預售合同前,需認真了解相關*,避免在籌措房款中發生意外。
(7)重要公共配套設施寫入合同。
(8)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結算辦法。
(9)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10)明確規劃或設計變更的處理辦法。
(11)重視前期物業管理和臨時管理規約。
(12)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13)約定違約責任。
關于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注意事項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以上介紹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商品房預售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了解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對廣大購房者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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