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即雙方就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了一致意見;二是法定解除,即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即使合同尚未到期,一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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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能不能提前解除?
法律分析:原則上需要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一致則可以提前解除。法定解除情形如下,具體情況包括:
A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式使用租賃房屋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B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D非因承租人的原因而房屋毀損、滅失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約定承租房屋期限的,雙方都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F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能不能提前解除?
法律分析:原則上需要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一致則可以提前解除。法定解除情形如下,具體情況包括:
A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式使用租賃房屋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B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D非因承租人的原因而房屋毀損、滅失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約定承租房屋期限的,雙方都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F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能不能提前解除?
法律分析:原則上需要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一致則可以提前解除。法定解除情形如下,具體情況包括:
A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式使用租賃房屋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B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D非因承租人的原因而房屋毀損、滅失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約定承租房屋期限的,雙方都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F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能不能提前解除?
法律分析:原則上需要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一致則可以提前解除。法定解除情形如下,具體情況包括:
A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方式使用租賃房屋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B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C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四條 【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D非因承租人的原因而房屋毀損、滅失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二十九條 【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約定承租房屋期限的,雙方都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條 【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F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法條依據: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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