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
租賃合同 違約責任 有:2. 出租人未 按約定交 付房屋及 其附屬設 施;3. 出租人交 付租賃物 不符合或 未保持合 同要求; 4.出租 人侵害承 租人優先 權;5. 承租人未 按約支付 租金;6 .承租人 對出租房 屋使用不 當;7. 承租人擅 自轉租轉 借換租。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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