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封存了新單位不能交上。
如果公積金賬戶已經被封存,一般來說是不能再向該賬戶繳納公積金。因為封存意味著該賬戶已經停止了正常運作,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解封或提取公積金。具體情況可以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
如果已經轉移到了新的單位,可以向新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者財務部門咨詢如何進行公積金繳納。新單位需要為開立新的公積金賬戶,并按照規定向公積金賬戶中繳納公積金。每個月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上限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的公積金政策進行查詢。
如果需要解封或提取封存的公積金賬戶,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證明材料,如單位證明、身份證明、戶口本等。具體申請流程和標準可以向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解封或提取公積金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時間取決于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理速度。
住房公積金扣除標準如下:
1、根據國家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目前,職工和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一般為個人繳存 6 %、單位繳存 6 %的標準。但是,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具體繳存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和規定確定;
2、職工和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一般按照職工月工資基數確定。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中,職工月工資基數可能會有最高和最低限制,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和規定確定;
3、職工和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上限一般為職工月工資基數的 3 倍,也就是說,職工月工資基數超過 3 倍時,超出部分不再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扣除標準可能因地區、行業、個人情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地相關政策和規定為準。同時,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當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確保繳存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 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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