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員工需要在新公司歸集部門開辦公積金賬戶并開具開戶證明;2、原單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送交員工新公司的歸集部門即可辦理轉移手續。根據規定,員工在離職后需要由原單位辦理公積金封存,待員工正式進入新單位后才可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員工離職期間不可銷戶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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