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責任保險第三條對下列各項在其賠償限額內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診療護理工作過失,而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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