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公賬戶的方法: 1、企業或商戶需持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法人 身份證 原件到周邊商業銀行進行辦理; 2、如商戶是 公司法 人則需另持組織機構代碼證; 3、以上證件復印件兩份,A4紙,字跡清晰; 4、持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私章; 5、由法人持以上資料到就近銀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 代理 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 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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