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如果用人單位采取強迫勞動、違章指揮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單位。員工辭職時應保留證據證明辭職原因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獲得法院支持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無論是員工,還是單位人資,很大部分人都認為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公司都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實際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正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勞動者有該條規定的條件時,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就是實踐當中,經常用到的員工行使被迫辭工權,要求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正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為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準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后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因此,無論是員工還是單位人資,都應該清楚,當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然而,為了確保權益得到保護,員工在辭職時應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雖然有些員工可能試圖通過虛構理由來要求補償,但這種行為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因此,在實踐中,遵守法律規定并保持合法性是員工行使被迫辭工權利并要求經濟補償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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