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開始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明確了我國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洗錢的基本法律制度。對于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維護金融秩序,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反洗錢法》總共分為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反洗錢監督管理
根據我國的國情,適當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反洗錢法》確立了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機制的模式為:確立一個部門為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國家的反洗錢行政事務。其他部門、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協調配合。
二、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作為現代社會資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因此,實施預防、監控洗錢的行為必須以金融機構為核心主體,通過金融機構監測并報告異常資金流動,發現并控制犯罪資金。但是,金融機構并不是洗錢的唯一渠道,隨著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對其加強監督管理,洗錢逐步向非金融機構滲透。因此,第三條和第三十四條不僅規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義務主體,第三十五條還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履行義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三、反洗錢調查
為了調查核實可疑交易活動,有效解決緊急情況下犯罪資金轉移、外逃等問題,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六條規定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
四、反洗錢國際合作
為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履行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維護我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反洗錢法第五章規定了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對反洗錢資料和信息交換以及司法協助作了原則性規定。
五、法律責任
為了懲罰金融機構不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行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對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行各項反洗錢義務,分別規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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