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的條件 治安管理處罰 法規定,對于 擾亂公共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人身權 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夠刑事處罰 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于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