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認定標準是怎樣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二、怎樣進行醫療事故認定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市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三、醫療事故應怎么處理
第一步,保留病歷資料
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復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復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步,找行政機構
發生事故后,受害者可以持復印的病歷資料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行政調解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于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第三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1、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受害者認為醫療機構由于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在合同條款上的違約責任。
2、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是對患者生命權或健康權的侵犯。
以上兩種責任,患者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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