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對于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犯罪分子的洗錢數額只要超過五十萬元的,就屬于洗錢罪情節嚴重;如果犯罪分子多次實施洗錢活動,也屬于洗錢罪情節嚴重;個人以洗錢為業或者單位以洗錢為主要業務的,也屬于洗錢罪情節嚴重。對于犯此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會處以五年到十年之間的有期徒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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