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參與詐騙不知情不會被判刑。因為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而故意為之,所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并不能認定為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不會被判刑。詐騙罪是狀態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狀態犯與繼續犯不同,繼續犯是不法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狀態,而狀態犯是不法行為已經完成,只存在不法狀態的繼續。再次,刑法理論上的事后共犯是指事后幫助行為。即主要是事后的隱匿行為,但以事前通謀為前提,否則就不構成幫助犯。參與詐騙不知情由于不包含故意的主管要件,因此并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不知情且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應當對其做無罪宣告,將其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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