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二)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一、國家的三包范圍是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三包規定適用范圍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于新三包規定。
4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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