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酒駕或醉駕被交警部門采血樣送檢的,送檢、鑒定和結論送達時限均一樣,按規定,交警部門采血樣到送檢最多應在三天之內完成,檢驗鑒定機構檢驗血樣并出具檢驗鑒定文書也是在三日內完成,辦案部門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后三日內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所以,一般從采血到送達鑒定結論應該在九天內完成,如果辦事效率高的,可以在四五天內收到鑒定結論。
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一、酒駕和醉駕的處罰措施是什么?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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