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為逃避支付經濟補償強迫勞動者辭職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約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經濟補償為基礎向勞動者支付兩倍賠償金。
一、女職工懷孕被辭退,用人單位能解雇懷孕職工嗎
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如辭退違法,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三、公司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2、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無過錯辭退的,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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