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12年退伍后的待遇:農村戶口當兵12年退伍,退伍時應該是“三期士官”。退伍時,部隊會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11.4萬元的退伍費,當月的伙食費,以及回家途中的車船費、住宿費、醫療補助費。
與退伍義務兵相關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補助費、退伍醫療補助費、離隊下月津貼、離隊當月剩余天數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自主就業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醫療保險金、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等。
義務兵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與之相關的還有殘疾撫恤金、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補助費、殘疾保險金、殘疾附加保險金、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退役傷病殘人員醫療生活補助費等待遇。
退伍軍人,在我們國家是可以享受到一定的補貼的,具體的補貼的標準應當是按照每人每個月15元的津貼來進行,但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當然如果因為服兵役期間患有慢性疾病,也可以對此發放醫療補助費。
退伍后,原則上由鄉鎮安排就業。如果安排就業有困難,或不滿意,就只能自謀職業了。退役軍人補貼政策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4、優待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
服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榮譽以及屬于烈士子女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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