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陽臺的公共下水管道是公共的設施,如果還在保修期之內,應該由開發商負責維修。對業主家所造成的損失,開發商也應進行賠償。如果已經超過了保修期,因為屬于公共的設施,出現漏水,應該由物業公司進行維修,相應的損失也可以通過物業公司進行賠償。物業公司可以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這本身就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一旦有一些公共的設施保修期滿后,對于公共的部位包括設施設備等等,所有的維修費用或者更換費用,可以動用。具體維修的時候,需要查看漏水的原因,如果是排水管道引起的,要對于排水管道來進行堵漏或者更換。如果是因為裝修所導致的,在維修期之內,開發商仍然要承擔責任。因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其實是一體的,要保證整棟樓的防漏設備能正常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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