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跨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錢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中有一條就是“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因此洗錢罪跨國本身就是洗錢罪的一種類型,所以直接按照洗錢罪來定罪量刑。若是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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